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建立完备的城市建设档案,实现信息共享。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在人口集中地区、危险地域等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