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公约等方式,增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