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划定网格区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细化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