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八节 应急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