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城市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