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八节 应急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下列场所或者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划定安全通道或者安全距离、安全场所和危险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二)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三)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地下管廊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上述场所或者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