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二)翻越道路隔离栏;

(三)从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占用道路从事材料加工、货物装卸、堆放物料等作业;

(五)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搭建上下桥;

(六)占用道路维修、清洗车辆;

(七)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通行和阻碍车辆停放;

(八)遮挡、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九)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