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七节 交通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引导购买者进行注册登记。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电动车,购买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篷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器、脚踏装置等部件。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电动车的改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