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市电动车管理实行注册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提供相关电动车产品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车登记管理。

电动车产品目录内属于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办理;属于非机动车的,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