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原则,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和运营准点率。

加强对共享自行车、共享机动车和网约出租汽车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