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合理布局城市路网体系,完善步行道、自行车道等专项设施;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建设主干道时,应当同步建设无障碍的步行道和自行车慢行设施,与公共交通站点、居住区、商业网点、城市绿地系统和干线公路对接,保障市民出行连续、便捷、安全。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