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在居住区、学校和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设置废旧电池回收设施,对废旧电池定期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机动车、电动车及机械设备中报废的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当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和利用,不得随意丢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废旧电池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