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和加工生产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
(二)商业经营活动、健身集会活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居住区内婚丧活动等,给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夜市经营噪声超标;
(四)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在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但抢修、抢险等工程及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
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