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