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供排水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混接雨水和污水管网;

(二)未采取隔油、滤渣等处理措施,直接排放污水、废水和倾倒杂物;

(三)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安装管线或者其他设施;

(五)擅自挖沟、采石、取土、堆物或者修筑建(构)筑物;

(六)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七)损害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