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六节 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城市供排水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混接雨水和污水管网;(二)未采取隔油、滤渣等处理措施,直接排放污水、废水和倾倒杂物;(三)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四)擅自安装管线或者其他设施;(五)擅自挖沟、采石、取土、堆物或者修筑建(构)筑物;(六)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七)损害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