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六节 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污水经处理后,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