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五节 违法建设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采取下列措施:(一)书面责令停止建设;(二)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建设的,立即依法拆除;(三)将违法建设行为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企业,并抄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四)在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