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停止建设;

(二)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建设的,立即依法拆除;

(三)将违法建设行为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企业,并抄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四)在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