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节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改变已经批准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

(五)未经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