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考核和问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