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登记。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束以犬链(绳);
(二)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畜禽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登记,查处违法养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封闭性公共场所等行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