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农(集)贸市场(摊点)区域外合适地段确定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临街的商场、商店、饭店、餐馆等不得超出店面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