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农(集)贸市场(摊点)区域外合适地段确定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临街的商场、商店、饭店、餐馆等不得超出店面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