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实行密封化运输,不得泄露、遗撒。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