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五)施工现场围挡墙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按照要求设置公益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引导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公示交通恢复时间。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