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科学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行道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园林绿化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支持创建园林单位、小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养城市树木。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