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建筑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