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餐厨垃圾应当定点回收、集中处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置,市容环卫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回收和处置,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