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合理布局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负责本区域内环卫作业,组织统一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

环卫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环卫机械清扫、洒水作业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