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倒污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塑料袋、宣传单等废弃物;(三)在江边、渠道保护范围内清洗车辆和衣物、拖把等物品;(四)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