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塑料袋、宣传单等废弃物;

(三)在江边、渠道保护范围内清洗车辆和衣物、拖把等物品;

(四)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