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监管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洁净,无漂浮垃圾,岸边无堆放垃圾;
(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声、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行为人清理;行为人拒绝清理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协助查处。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