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合理布局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保持整洁。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卫生设施。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