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合理布局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保持整洁。

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卫生设施。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