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合理原则,统筹规划农(集)贸市场(摊点),完善配套设施。农(集)贸市场(摊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布置功能区,保持整洁,定时定点经营,不影响消防安全等公共利益;

(二)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三)活禽、活畜、水产品进行定点隔离屠宰,并配备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