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