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