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本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