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资集体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该示范文本应当征求市总工会、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