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十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