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故意拖延协商进程;

(四)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