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视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