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房屋安全责任,但不得以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有危害或者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