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安全活动,协助做好房屋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危害或者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