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到户催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业主拒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