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到户催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文书生效后,业主拒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