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及项目构成、服务标准及构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