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及项目构成、服务标准及构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