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经营单位的服务。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