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集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