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确认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

(四)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城管、卫生、环保、农林、质监、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