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