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